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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及修理监督检验步骤

作者: 发布时间:2023-02-22 14:02:19点击:3240

信息摘要:

依据

1、《特种设备安全法》

2、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

3、TSG 21-2016《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》

4、GB150-2011《压力容器》


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及修理监督检验步骤

依据

1、《特种设备安全法》

2、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

3、TSG 21-2016《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》

4、GB150-2011《压力容器》

一、范围

授权资质范围内的各类压力容器(授权资质详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网站机构核准证书)。

二、受理条件

  (一)用户线上申报检验时,需提供以下资料(电子版上传):

1.1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线上申报提交资料一览表(无必须提交资料)

1.2 压力容器制造、安装(改造、修理)监督检验线上申报提交资料一览表

1.2.1特种设备制造、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(加盖制造或施工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或原件的扫描件或照片)

1.2.2质量计划或施工方案(加盖制造或施工单位章的扫描件或照片)

(二)检验前准备

1、检验前需要的技术资料:

检验前,检验人员一般需要审查以下资料:

(1) 设计资料,包括设计、安装、使用说明书,设计图样,强度计算书等;

(2) 制造(含现场组焊)资料,包括产品合格证、质量证明文件、竣工图等,以及监检证书、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;

(3) 压力容器安装竣工资料;

(4) 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资料,包括施工方案和竣工资料,以及改造、重大修理监检证书;

(5) 使用管理资料,包括《使用登记证》和《使用登记表L 以及运行记录、开停车记录、运行条件变化情况以及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的记录等;

(6) 检验、检查资料,包括定期检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和上次的定期检验报告;

(7)安全附件的校验报告。

本条第(1)项至第(4) 项的资料,在压力容器投用后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审查,以后的检验视需要(如发生移装、改造及修理等)进行审查。

2、定期检验前,使用单位应做如下准备工作

2.1 通用要求

使用单位和相关的辅助单位,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,确认现场条件符合检验工作要求,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。检验前,现场至少具备以下条件:

(1)影响检验的附属部件或者其他物体,按照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者拆除;

(2) 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、轻便梯等设施安全牢固(对离地面2m以上的脚手架设置安全护栏);

(3) 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,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缺陷的部位,彻底清理干净,露出金属本体;进行无损检测的表面达到NB/T 47013 的有关要求;

(4) 需要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检验,将内部介质排放、清理干净,用盲板隔断所有液体、气体或者蒸汽的来源,同时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,禁止用关闭阀门代替盲板隔断;

(5) 需要进入盛装易燃、易爆、助燃、毒性或者窒息性介质的压力容器内部进行检验,必须进行置换、中和、消毒、清洗,取样分析,分析结果达到有关规范、标准规定;取样分析的间隔时间应当符合使用单位的有关规定;盛装易燃、易爆、助燃介质的,严禁用空气置换;

(6) 人孔和检查孔打开后,必须清除可能滞留的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有害气体和液体,压力容器内部空间的气体含氧量保持在0.195 以上;必要时,还需要配备通风、安全救护等设施;

(7) 高温或者低温条件下运行的压力容器,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缓慢地降温或者升温,使之达到可以进行检验工作的程度;

(8) 能够转动或者其中有可动部件的压力容器,必须锁住开关,固定牢靠;

(9) 切断与压力容器有关的电源,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;检验照明用电电压不得超过24V ,引入压力容器内的电缆必须绝缘良好、接地可靠;

(10) 需要现场进行射线检测时,隔离出透照区,设置警示标志,遵守相应安全规定;

(11)检验时,使用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、作业和维护保养等相关人员应当到场协助检验工作,及时提供有关资料,负责安全监护,并且设置可靠的联络方式。

2.2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检验现场条件专项要求

(1) 进入设备的人员应当穿软底鞋,检验人员的衣服不应当带有金属等硬质物件;

(2) 检验人员和检测仪器进入设备前,压力容器内表面应当用软质材料进行有效防护,所有检测设备不允许直接放置在压力容器内表面上;

(3) 严禁在压力容器内动火和用力敲击非金属部分;

(4) 压力容器内表面应当清洗干净、干燥,不得有物料粘附。

2.3隔热层拆除

存在以下情况时,应当根据需要部分或者全部拆除压力容器外隔热层:

(1) 隔热层有破损、失效的;

(2) 隔热层下压力容器壳体存在腐蚀或者外表面开裂可能性的;

(3) 无法进行压力容器内部检验,需要外壁检验或者从外壁进行内部检测的;

(4) 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的。

六、办理程序

(一)申请检验

1、定期检验

根据《特种设备安全法》要求:使用单位在检验周期届满前1个月提出检验申请,客户可通过“舟山市特种设备企业服务平台”线上申报。

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 年内进行定期检验。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确定。

2、改造、重大修理

在改造、修理监督检验前,报检单位报检单位完成施工告知后,根据办事指南第五条压力容器改造、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申请递交资料一览表要求,通过“舟山市特种设备企业服务平台”线上申报。

(二) 现场检验

在确定检验日期后,检验人员到现场进行检验。检验人员在现场检验时,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减检验项目。

(三)检验人员现场检验完毕,根据检验项目按标准核算检验费,出具检验费缴款通知单;使用单位签字认可,并填写详细的通讯地址。

(四)检验费用应在检验费缴款通知单开出后10日内汇缴到户,也可在检验现场直接交纳检验费用或者直接到本院财务室缴纳;缴款收据或发票按有关财务规定发送。

(五)检验收费和报告领取

检验项目完毕十个工作日(定期检验30个工作日)后,已缴纳检验费用的受检单位可在“企业服务平台”查阅、下载、打印检验报告、安全使用标志和证书。

七、办理期限

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合格后,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监督检验证书;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束后,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定期检验报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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